每个人都置身于一定的亲缘关系之中,家庭、婚姻成为一种社会关系的纽带与载体。近年来,受社会发展、观念变化以及人口结构等方面的影响,我国离婚率逐年上升。但是,无论社会如何发展,婚姻大事不可视同儿戏的传统观念仍值得珍视,“说离就离”也不能成为一时的任性之举。民法典对因感情破裂而准予离婚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。
●案例
刘某与祝某2005年登记结婚,双方均系再婚,婚后未生育子女。双方婚后因拆迁利益分配产生矛盾并分居,刘某于2019年4月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被驳回。
2020年10月,刘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。其主张第一次起诉离婚被驳回后,双方仍然处于分居状态,关系并未改善。祝某不同意离婚,经法院主持调解,双方仍各执己见。
一审法院认为,双方均系再婚,对于家庭生活中产生的问题应相互信任、相互理解、加强沟通。只要双方各自检讨自身存在的问题,加强沟通和交流,双方的婚姻关系还有改善可能,此案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,判决驳回离婚请求。
刘某不服,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。1月13日,该院经审理认为,法院于2019年5月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后,双方又分居至今已满一年,现刘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,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应当准予,改判支持刘某的离婚请求。
●法条
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,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,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。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、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。(第一千零七十六条)
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,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。
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,应当进行调解;如果感情确已破裂,调解无效的,应当准予离婚。
有下列情形之一,调解无效的,应当准予离婚:(一)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;(二)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;(三)有赌博、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;(四)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;(五)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。
一方被宣告失踪,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,应当准予离婚。
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,双方又分居满一年,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,应当准予离婚。(第一千零七十九条)
●专家说法
姚佳(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审、教授)
兼顾人文关怀与时代发展的婚姻解除制度
婚姻家庭法是典型的身份法,蕴含伦理性、人文性,是“法律化的道德”和“道德化的法律”充分融合的体现。婚姻家庭法的制度构建充分关照个体与家庭利益,并旨在实现个人、家庭、社会与时代“四位一体”的全方位发展。
在我国,离婚有两种方式:一是协议离婚,当事人在自愿情况下可以直接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。二是诉讼离婚,在夫妻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时,需到法院起诉,由法院作出是否准予离婚的判决。本案属于诉讼离婚案件,刘某两次到法院起诉与祝某离婚,但法院认为双方的婚姻关系还有改善可能,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,因此没有准予双方离婚。
实践中此类案例不在少数。一方反复起诉离婚,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,法院考虑到不存在重婚、与他人同居以及家庭暴力等情况,均判决不准离婚,而双方事实上已经不存在感情,只能勉强维系形式上的婚姻关系。这种情况已经在相当程度上背离了婚姻本身的意义与价值。如何把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一判断标准,确实给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提出了难题。
在婚姻自由的基础上,婚姻法作为一种国家干预形式,其所要实现的是如何更好地保障个体权益与人格独立,通过制度完善实现价值选择与法律规则的合理可行。在诉讼离婚情形下,人民法院以调解为前置程序,对于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,主要从婚姻基础、婚后感情、离婚原因、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多方面进行判断。
然而,在实践中,法官作为某一婚姻关系的“旁观者”,即便其再换位思考,也很难将自身完全“代入”某一具体的夫妻关系之中,可能会遇到较多判断难题。这也就出现了当事人意欲坚决离婚,而法官却试图从客观角度判断不准离婚等诸多“两难境地”。
民法典在婚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,增加了相关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,即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规定,“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,双方又分居一年,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,应当准予离婚”。这一规定对当事人具有积极意义,对法官掌握相关判断标准也增加了一定可操作性。
2020年12月通过的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》第22条规定,“民法典施行前,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,双方又分居满一年,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,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”。本案二审时民法典已正式施行,案情也符合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规定的情形。因此,二审改判准予离婚。
本案是适用民法典新规定审结的全国首例婚姻关系解除案件,体现出法律旨在维护婚姻家庭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人文关怀,同时也实现了符合现实需求和时代要求的公正裁判价值。